规章制度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来源:住建行指委秘书处      日期:2016-11-07   点击数:31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升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水平,加强对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科研课题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发布的科研项目应体现国家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研究重点,以培养高素质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技能人才为导向,突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科研课题面向全国开设土木建筑类专业的职业院校征集,通过评议审批,择优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督促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研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承担。具体负责组织科研课题的申报、评审、审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设立科研课题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其职责为:对科研课题进行评审,对课题经费额度提出建议,参与科研课题的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工作等。


第三章 课题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课题选题应符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科研课题立项指南》的要求。课题负责人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每项课题限报负责人一名,课题组成员按照研究领域配备合理,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科研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提交《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科研课题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纸质版一式三份及内容相同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及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课题评议与审批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科研课题进行评审。科研课题的评议分为资格审查和学术评议。

资格审查,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完成。

学术评议,指将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由专家对课题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进行评审。学术评议采用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根据专家评审组差额票决。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评审本人申请或本单位申请的课题时,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申请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课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二)研究方向正确,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设计合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项目组成员配置合理,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前期研究成果和一定的文献资料与科研条件准备;

(四)所在单位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对于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科研课题申请,由专家评审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提交立项建议。

第十四条 经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下同)审定后,申报人填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科研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获准立项的《任务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科研课题的中期检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组织,一般于课题启动时间过半时进行。研究周期为一年的不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课题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设计和预定研究进度开展研究工作;

(二)课题主持人是否对课题承担起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是否为课题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四)课题经费是否用于课题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五)课题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可以要求其做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将提请主任委员做出终止立项研究的决定。

(一)课题中期检查时,仍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

(二)课题主持人因自身条件和能力等因素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三)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主持人或研究内容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课题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对做出终止决定的科研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


第六章 课题结题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可为两年。

科研课题成果通过结题验收为结题。如不能及时完成课题者可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延长研究期限的理由,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同意。延期申请最多可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为半年。

遇有课题主持人亡故、出国不归等情况,可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变更课题主持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报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核准备案。变更课题主持人的项目研究期限仍以立项公布之日计算。

科研课题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学术专著、专业教材、学术论文等。

第十九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应当如实填写《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科研课题结题验收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题审批书》)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验盖章后,连同两套最终成果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

第二十条 科研课题验收结果分为两个等级:通过和不通过。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的,限期半年之内进行修改、补正。经两次申请延期成果验收仍不能通过的,科研课题合同终止,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科研课题。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成果,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统一颁发《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三条 科研课题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统一注明“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科研课题成果”字样。发表或出版后,应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提供样书(样本)一式五份。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定期公布科研课题结题情况。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具体负责经费的各项开支,并对不当开支承担赔偿责任。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邮寄、打印、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二)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三)计算机消耗材料和上网费用;

(四)与课题有关的小型学术会议或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

(六)成果鉴定费;

(七)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对课题经费使用严格管理,妥善留存项目相关开支票据和使用明细,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和经费资助单位监督审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开始试行。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