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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土建类职业教育优秀教学成果的通知

来源:住建行指委秘书处      日期:2018-03-12   点击数:2578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关于征集土建类职业教育优秀教学成果的通知
住建指委〔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好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行指委)现征集土建类职业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征集条件及推荐材料详见附件。征集结束后,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验收,择优推荐参加2018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请各单位于2018年3月23日前将推荐材料发至住建行指委秘书处。

   联系人:温欣

   联系电话:010-58934652   18618190891

   电子邮箱:283274359@qq.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院七号楼外112室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2018年3月12日                         

附件

征集条件及推荐材料


  一、评奖条件

  (一)成果内容

 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成就,代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的新成果,针对职业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能够在教育教学领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发挥引领作用。主要包括: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德技并修育人机制,培养工匠精神、职业道德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促进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应用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教学组织管理,改革教学质量评价模式等方面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成果要求

  申报2018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一般应获得省级或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及以上奖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并经过不少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区、市)内产生较大影响,一般经过不少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经过不少于2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推荐2018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已经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

  (三)成果形式

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等。

 二、推荐材料

   推荐2018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各一式三份)。推荐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须提交《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或成果验收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有关鉴定工作由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

  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教学成果参加过其他评比、评奖活动的,可一并提交鉴定、验收等相关材料。推荐材料应完整、真实、规范。

  请将与上述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各申报单位(个人)还须建立包含以上全部电子材料的成果展示网页,在申报网站填写链接地址。保证网页开通运转,以确保评审专家正常访问。还可根据需要提交成果简介视频(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推荐的;

  (二)不符合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对象、内容与时限的;

  (三)成果持有人或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推荐材料以及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

  (五)存在权属争议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